时间: 2024-12-11 03:36:59 | 作者: 华体汇app
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做了更细致的分类,共分四类,且不一样项目,并网模式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状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作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非自然人投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投资主体备案。
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叉补贴等,公平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
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有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度组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相关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电力系统负荷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
对于已备案、具备建设条件,提交并网申请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超过可开放容量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合乎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作的必要技术方面的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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